根据举报情况,稽查局进行了检查落实,该公司属“营改增”业户,物业管理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正式从地税局接收,并纳入正常管理。该公司在1至5月诸城某小区收取的物业费未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正规发票,而是使用公司自己印制的收费单据,举报内容属实,稽查局按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
市国税局稽查局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熟悉、遵守相关税收政策:1、对收取的物业费,不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收费在规定限额以上用户,应该按照明细项目开具发票收取费用,所有收费收入都应申报纳税。2、对收取的水电费,根据物业公司没有水电买卖经营业务分别处理:一是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给居民或者商户,物业公司不加价,不开具发票,不用申报纳税,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如发生代收手续费,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是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加价收费,物业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率6%扣除进项税额后,按照税负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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