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某公司拒付工程款余款并对合同外工程量不予结算,某施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发包人某公司支付3080万元及法定利息。在诉讼中,发包人某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诉争工程决算需以财政评审中心做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诉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9080万元,审核结论17000万元。审核后合同内及设计变更结算金额为14700万元,核减1100万元;合同外结算金额为2100万元,核减金额980万元。
诉讼中,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审核后合同内及设计变更结算金额为15500万元;合同外结算金额为2500万元。最终法院以诉讼中鉴定结论为依据做出了合同价格认定。
二、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此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起因于合同存在设计变更,产生了工程施工的变化,该变化导致了工程量的变化,相应的工程造价亦产生了增减变化。双方依据自己的计算方式和依据进行了核算,结果出现了不同的结算值。
对工程款的结算双方发生争议,应怎样处理呢?首先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对结算方式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依法定。针对本案来讲,首先要看一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具体的结算依据及方式,如果约定了以某中介或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值为工程款结算值,则可直接适用;如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渠道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三、办案体会 在建筑施工领域,本案类似情形是很多的,原因:一是存在大量的合同变更情形,这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签证等环节不能很好地落实及完善,导致证据缺失,极易发生争议。
四、预防性建议 鉴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施工争议的实际情况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建议加强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管理工作,把管理环节细化到每一道工序,具体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存档。在完善自身管理的同时,如发生争议,方能能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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