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晚,任女士与家人乘坐快速公交3路支线行驶至仰山桥北站附近的十字路口处时,由于公交车突然急刹车,造成任女士摔伤。被送往医院急诊后,任女士被诊断为肋骨骨折,次日住院治疗。当月17日中午,任女士死亡,死因包括急性肺栓塞、多器官功能衰竭、双肺挫伤、双侧血胸、肺部感染等。任女士的家人随后起诉,要求第一客运分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2万余元。
开庭时,第一客运分公司承认任女士乘坐过快速公交3路支线并受伤。但认为,任女士的死亡与误诊及治疗不当有关。该公司不同意全额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任女士此次摔伤与其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为任女士此次外伤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任女士的家人在庭审时不予认可,但又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客运分公司则认可鉴定结论,并同意按此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由于急刹车造成任女士摔伤,经鉴定,其摔伤与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并根据任女士受伤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客运分公司赔偿家属一定比例,金额共计34万余元。
律师意见:任女士和公交公司之间订立的是客运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的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或者第三者原因造成的,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根据交易习惯,任女士自投币时就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把任女士安全送到目的地,否则,对任女士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公交公司申请的鉴定结果表明,任女士的死亡结果并非全由外伤造成,所以部分免责。
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