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11年3月2日李某因经营急需向张某借款12万元张某因经商家中常备有现金以备业务需用,于是张某将现金12万元借给李某,李某当场给张某出具借条,并注明一个月后偿还。一个月后,李某没有还款,开始张某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催要,后来李某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2013年5月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但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竟以证据不足且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借条中注明的还款期为一个月,那么从2011年4月3日起张某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二年为2011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2日,张某在该期间内没有书面或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向李某主张过权利,其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朋友间发生借贷,除了要求出具借条外,不要直接交付现金,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转账单和借条;借款到期后,要及时要求偿还,如对方拖延,要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诉讼的,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受到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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