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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受害者得到最大利益的赔偿

2016-05-04 09:59:15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2006年11月3日,被告耿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密州路由东向西行驶,将顺行骑自行车的别某及乘坐自行车的别某的孙女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耿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自行车的别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坐自行车的别某某无责任。
    后经查明耿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是该车辆所属公司的职员。该车辆未投保险。事故发生后,司机耿某被取保候审,该公司向交警部门交纳了足够赔偿数额的资金。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案情分析】接受代理后,本所查阅了全部的有关证据及材料,从两个角度为被代理人作了解释。一是本案应当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其讲明利害关系及赔偿的数额,因为司机耿某撞死人并承担主要责任,已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可以不交纳诉讼费,简单易行,见效快。但是如此起诉赔偿的数额明显偏少: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受害方不考虑刑事追究的原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省高院也规定,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残疾的,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赔偿义务人为个人的最高赔偿额为5000元,赔偿义务人为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何去何从,应当由被害人的亲属自行决定。最后被害人近亲属选择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是公诉机关的事,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我们的事,代理人同意该意见。
    法院受理此案后,支持了被害人近亲属要求医疗、伤残、抚养费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除其他项目外,仍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对此被告人未上诉。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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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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