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3日15时许,刘某与快递员联系,约好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路7号红绿灯处见面取包裹。
挂断电话后,刘某立即赶到了约定的地点,可等了好长时间,都没有见到快递员出现。刘某有些生气了,直抱怨快递员不守时。当看到快递员骑着电动车赶到红绿灯处,刘某的脸都变绿了。“你怎么这么不守时啊?耽误我做生意了你赔呀?”刘某怒斥道。
忙碌一天的快递员刚开始还道歉,可刘某得理不饶人,随即两人发生了口角。刘某气不过了,举起拳头猛地击打快递员的面部,造成快递员的右颊部皮肤黏膜贯通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快递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受伤的快递员本想私了,可刘某不肯赔偿医药费,快递员只得报警。2012年3月1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庭审过程中,刘某主动赔偿了快递员的各项经济损失,希望得到快递员的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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