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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2015-11-11 10:37:48 来源:诸城新闻网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经常是会有类似于提存的想法,只是不知该如何操作。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通俗一点讲,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清偿债务的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就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公证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如租赁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较低,合同期限较长,随着经济发展,租金上涨,出租方认为吃亏就想提高租金,又怕承担违约责任,就在租赁方交租金时故意不收或躲着不见,想造成租赁方未在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而构成违约,趁机达到解除合同或提高租金的目的。那这个时候租赁方就可以以提存的方式履行租赁费交付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类就是担保提存,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如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怕货物发出后买方不给钱,买方怕付款后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往往双方纠结在先付款还是先发货上,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先将价款提交于公证机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发货时间、数量、质量、领取货款的条件等事项,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如双方发生纠纷,以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款项支付,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怕过户后,房款不能及时付清,买方怕交齐房款后,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将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按合同约定将房款提走,使双方均放心交易。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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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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