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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 帮企业解燃眉之急

2015-10-28 09:51:01 来源:诸城新闻网

王立智


 案情介绍:
    不久前,诸城市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为其发放社团贷款,由牵头社及七家成员社发放银行贷款38400万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贷款方与八家银行签订了《社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质押的标的为贷款企业拥有的某上市公司的62859597股的股权。为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对该合同进行公证。
    贷款企业是我市一家龙头企业,因发展需要,需巨额贷款。因无法提供可抵押的不动产,贷款陷入困境。该企业拥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拟以相应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但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担保时,与一般的股权担保相比,限制性规定相对要多。于是,公证处接到公证申请后,及时进行了研究,在明确了办证方针及注意事项后,派业务骨干及时为其办理了所有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得到了银行的认可,并以最快速度为该企业提供了贷款。
    案情分析:
    在讨论中,与会者都认识到:为了快速发展,负债经营是许多企业的经营之道。很多企业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多数已抵押给银行,再需要巨额资金时,往往难以提供抵押物。但这些企业往往拥有股权,因而以股权质押担保向银行贷款就成了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讨论,达成以下共识:
    一、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这些企业的又一融资渠道。给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二、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贷款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为保证质权的顺利实现,除一般的审查外,还需审查用于质押的股权是否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一)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的;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四)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五)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六)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三、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我国《担保法》对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如下的规定(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质权人的权利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2)物上代位权。(3)质权保全权。
    以上共识,让承办人员心里有了底,在当事人材料齐备后,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手续,解决了申请人的资金紧缺问题。
    点评: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趋向多元化,资本流通越来越活跃。企业投资融资市场,又转过来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促进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公证机构在新的形势下,积极介入,更好地为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不但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也为银行的贷款回收上了保险,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上述公证办结后,不但银行对公证处大加称赞,出质人也被公证处热诚的服务所感动,连连表示感谢。
    二、以一般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时,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章程在没有禁止性规定,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就可以了。但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公司法》规定,不具有让与性的股权不能入质,同时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又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据此,公司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在确定无误后,方可办理公证。
    三、此项公证标的额巨大,涉及银行较多,因而在承接时可能有畏难情绪。但只是分析到位,把握好关系脉络,事先做好准备,办理起来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会达到很好的效果,公证收入相对也较高。
    诸城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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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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