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姜XX起诉到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主张,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确定的责任进行赔付,即按70%予以赔偿,姜XX则主张该条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予以全部赔偿,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姜XX车辆损失。
案情分析:
姜XX在保险公司投保时,所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依照该约定,姜XX在该次事故中占主要责任,则保险公司主张按70%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为了在发生事故后,能够从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而保险公司约定按照比例赔偿,明显违背保险目的,违反保险法立法意图,同时,该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占的责任越大,赔付比例越大,责任越小则赔付越少,该约定势必会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追求更大责任,则获得更大最大赔偿,所以该条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为无效条款。
个人体会:
律师在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详读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是否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该格式条款应未无效条款。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建议: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应详读保险条款,对不明的保险条款,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读。同时在发生事故时,不能尽信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应找律师进行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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