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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解读十大亮点

2015-09-02 09:33:03 来源:诸城新闻网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修改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原文保留的仅有8条。那么,新法都有哪些改变?对于消费者来说,新法有何保障?对于广告主、广告发布平台来说,新法有什么不可逾越的红线?对于广告代言人来说,新法有什么规定?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新法又有哪些新举措?概括起来,这次广告法修改有十大亮点:
    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1994年的《广告法》对一些广告内容准则规定的比较原则,面比较窄,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这次修改更加丰富了广告内容准则,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就是说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的问题都增加进来了。
    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旧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一是明确了代言主体。新《广告法》就广告代言人给出了明确定义,包括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代言范围有限制。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不能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代言。三是法律责任更严格。新《广告法》加重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广告领域,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追究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构成虚假广告,并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不论广告代言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是否明知广告虚假,都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比较新旧广告法,新法中对烟草广告的发布禁得更广,罚得更重:第一,除原来明确禁止的传统媒体外,增加了禁止在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第二,增加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第三,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四,禁止利用品牌延伸、公益广告来显示烟草产品的包装、标识、装潢等内容。
    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是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两项内容:一是委婉的劝诱家长买。二是不能给孩子造成一些不安全的模仿行为。
    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一是大众传媒不能变相的用新闻方式来发广告,二是只要是广告必须要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消费者能识别,三是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就是几点几分,节目与节目之间可以发几分钟的广告,时间长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确标识出广告还有几分,四是不能利用介绍健康、养生这样的形式变相的来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五是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此次《广告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另一点,就是新增多项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条款。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另外,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有引领道德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具体发布的版面、时段、时长要作出专门的规定。
    明确广告市场监管职责
    明确和强化市场监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市场监管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比如对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接到投诉以后七天以内应予处理。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查处不利的,使违法广告长久发布没有得到处罚的,要对行政执法机关问责。情节严重的,在里面有收受好处、渎职失职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监管的要求更高了。
    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提高了罚款金额,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还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所以处罚力度更大了,这也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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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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