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王某正常工作至2015年5月5日,汽车销售公司无故辞退王某,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为此,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五一假期加班费以及职工保证金及2015年4月份工资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是否公司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王某所诉的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王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
个人体会
1.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有利于双方维权;
2.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关于争议焦点方面的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
3.虽然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已由王某撤诉结案。但是通过本案得知,收集和保全证据至关重要,同时当事人平时要多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相关法律常识。
预防性建议:
1.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加强领导,努力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上新台阶。一是要加强仲裁机构的实体建设,确保经办机构健全、办案人员专业,树立仲裁机构整体形象。二是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学习与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仲裁队伍。三是要发动社会各阶层,共同理解、支持仲裁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发动基层调解力量,全面提高我市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解决效率。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辉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