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管理与户籍管理分离的管理制度,婚姻登记信息尚末全国联网,即使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业务,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目前的确切婚姻状况就是未婚或离婚;现在各县市区的婚姻登记处都是上世纪90年代末相继成立的,原来婚姻登记由乡、镇政府办理,虽然在集中办理时将由乡、镇办理的婚姻档案进行了集中管理,但仍有个别乡、镇个别年度档案遗失。再就是由乡镇移交的档案因缺少身份证号码等要件,目前无法全部补录到婚姻登记系统,因此,现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从“199X年X月X日”出具,并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掌握。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起到的仅仅是参考作用,且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的是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本机关以外的无法证明;在乡镇办理的婚姻登记因种种原因未补录到婚姻登记系统的无法证明;非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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