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计划新上项目,能否先建、再补办用地手续?
2014-06-03 09:23:30 来源:诸城新闻网
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建设,属未批先占违法用地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法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省政府要求,对面积小于15亩,投资额度低于5000万元的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申请人可选择到市属重点园区或镇街产业园区租用厂房,或利用一些闲置低效厂房进行经营性生产。
如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申请人可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由镇街、园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发改、国土、经信、规划等部门进行统一审查,认为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由市里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待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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