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先照后证”的核心是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这项改革涉及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整体改革,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这项改革涉及到国家、省级层面上的顶层设计,需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实施。涉及环保、消防需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的,暂按潍坊市政府原批准的范围办理,待上级明确后按上级规定办理。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省内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我市规定,目前,对应当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而暂未取得的生产类项目,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实行“筹建”登记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某某项目的筹建或某某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前置审批许可取得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审批许可。
改革前的“先证后照”制度,是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申请人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文件),再办理工商登记,相当于工商部门为前置审批许可部门进行把关。实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将会大幅度减少,绝大多数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取得营业执照,相当于工商部门不再为众多的审批许可部门把关了,审批许可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经营业户的监管。这项改革需要在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台后逐步施行。
二、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国务院规定的27个行业(大部分为金融、保险及融资类企业)暂时继续实行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所有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公司注册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理论上可以“一元钱注册公司”,可以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
三、改革市场主体年检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规定的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四、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和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地勘察。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进一步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对各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市政(城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因“住改商”而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产生纠纷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实行名称登记改革。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相关部门了解企业信息,可以登录潍坊红盾信息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落实 “严管”措施。
(三)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六、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严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当取得审批但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转变和监管责任的实际需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不出现监管“空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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