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年检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1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年检的范围是上年度6月30日前在诸城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专用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执行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包括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等。
(九)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开展“四服务、四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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