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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14-02-20 08:59:31 来源:诸城新闻网

2月20日,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对办法的制定、流动性主要监管指标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办法》包含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是在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基础上新增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百分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其他两个监管指标分别为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不应高于7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不应低于25%。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表示,流动性覆盖率蕴含了丰富的、先进的流动性管理理念,有利于加强银行较为薄弱的负债端的管理。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一系列压力测试的情形,也有利于银行加强自身的压力测试。此外,由于流动性覆盖率与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相比,计量更加精细,同业负债增长较快的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下降也会较快,所以《办法》的实行有利于约束银行对同业批发资金和央行资金支持的依赖。

李文泓表示,我国银行总体流动性覆盖率水平较高,《办法》给银行带来的成本主要体现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会计科目的调整等方面。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两个主要流动性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是现金流量表的管理方式,净稳定资金比率为资产负债的管理方式。李文泓表示,2014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对净稳定资金比率的修订完成后,这一指标也会纳入监管办法。

《流动性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对于存贷比这一传统的监管指标,银监会表示,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 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银监会讲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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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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