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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潍劳鉴[2013]第1312011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徐在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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