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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促进诸城市公路事业发展

——访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明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森
2012-11-19 10:12:21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为宣传贯彻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促进诸城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我们邀请了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明堂,诸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森向大家介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1、记者:首先,请于副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主要思路好吗?
    于明堂:好的。大家知道,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公路建设,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切实把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国家适时出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为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
    《条例》的贯彻施行,将更加有利于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加快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
    2、记者:《条例》的颁布实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条例》的颁布有何重大意义?《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呢?请吴局长接着给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吴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一部关于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立足全面保护,二是重点强化治超,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四是突出服务便民。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制定这个条例的出发点,主要是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完善了公路周边区域的保护性规定,加强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需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进行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等行为受到严格监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对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标准、作业规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养护义务和资质条件。五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3、记者:于副主任,请您结合《条例》的实施,谈谈《条例》对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有哪些新举措好吗?
    于明堂:好的。《条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增强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损害公路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出事件应急体系。二是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了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三是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4、记者:我们都知道,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会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吴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对“治超”有哪些“硬招”好吗?
    吴森:《安保条例》把治超作为重点内容,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治理措施:一是对车辆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和销售。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记者:于副主任,《条例》对公路行政许可制度做了哪些详细规定,出台了哪些便民措施?
    于明堂:《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活动,护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了行政许可必要环节管理,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比如加强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管理,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前对涉路施工许可行为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设施必须经过许可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涉路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6、记者:吴局长,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挖砂、取土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对公路完好和行车安全危害很大,《条例》对此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吴森: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二是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以及危及桥梁安全的其它施工作业行为。三是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许可;事中应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等。
    7、记者:于副主任,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条例》在公路养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好吗?
    于明堂:好的。《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搞好公路养护的责任,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即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这些规定更加具备了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8、记者:吴局长,下步,我们将如何来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呢?
    吴森:作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我们交通部门下步要着力强化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条例》颁布以来,我们交通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在企业、车站、集市、货物集散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公路安全保护宣传材料,并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张贴了《条例》,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应该说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使这部法规真正深入人心,使社会公众理解和支持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主要是通过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检查督办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改进执法工作观念,增强依法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将严格按照《公路法》及《条例》的规定,严厉打击擅自占用、损害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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