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大棚、土地经营权、林权均可抵押贷款
本网讯 (记者王槐德) 记者近日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日前研究通过了《诸城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诸城市大棚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诸城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根据上述方案和办法,村民今后申请贷款时,将可以用“四权”抵押贷款。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以其在农村的合法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申请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依照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为由房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双证”齐全的房屋。借款人必须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其中有五类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借款人提出申请,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审查的资料有,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情况;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坐落宅基地的书面证明。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有,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农村住房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农民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交验的材料有,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农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房屋在拍卖时,购买者应为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同村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大棚抵押贷款有关规定有:大棚抵押贷款必须是本市范围内的农民以自有或拟建的新式冬暖式大棚(蔬菜、苗木、果树、茶叶、花卉等)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生产流动资金和大棚建设资金贷款。大棚抵押贷款的同时,大棚使用寿命期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大棚使用寿命期暂定为6年。申请大棚抵押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设定抵押的大棚,必须取得由县级经管部门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大棚必须参加商业保险。大棚抵押贷款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需要审查的资料有,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抵押大棚的使用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县级经管部门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符合本村大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设定大棚抵押时,抵押大棚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其中,大棚建设需申请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30%。大棚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所在镇、街道经管部门办理大棚抵押登记。大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农民办理大棚抵押登记,应当向经管部门交验的文件有,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大棚所有权证》;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抵押大棚符合本地大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大棚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大棚(包括大棚寿命期内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到县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大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规定有: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以其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担保。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抵押的土地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70%。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需要审查的资料有,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所在镇、街道经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镇、街道经管部门交验的文件有,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到县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有: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有,林权抵押的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可用抵押的林权有,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借款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
林权抵押担保贷款资金要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以林权抵押担保的,最高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60%;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至60%。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相关资料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林权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