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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间融资1号法案:定向集合资金募资纳入监管

2013-12-10 09:07:13 来源:转载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下称“条例”),被视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下称“温州金改”)重大突破的一项举措,被赋予承载民间融资阳光化的疏引重任。

“上海自贸区设立之际,当地首先向人大申请豁免权,温州金改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政策空间。但希望在有限的空间里,让金改比较稳健地开展。” 12月5日,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说。

当日,浙江省政府首次公开解读条例施行的价值及施行方向。与会人士包括法学界、司法系统、审判机构、人行、银监会等等机构。

《条例》共7章50条,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做了多项创新,包括设定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即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

“民间集合资金,在学界是一个新名词。这显示了温州这个区域为全国规范试验的意义所在点。”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评价说。比如民间融资还包括了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纳入条例监管,这种新借贷关系在条例中也被归入条例范畴,“改革就需要因地制宜”。

民间集合资金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二是非公开发行,每期募集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三是规定管理人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四是每期定向集合资金中管理人应当有不少于10%的出资,募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闲置资金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拆借,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

官方解读,也释疑了外界提出的一些争议。

比如,外界有声音认为,突破性没能超出预期,比如借贷利率根据条例双方可以协商,但却不能超出国家相关规定。

丁敏哲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原本规定不超出48%。但在立法中,从中央相关部门了解到,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国家将有较大的制度改革,因此就取消了此条上限规定。

条例第14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三种情形分别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目前初步的决定是,直接货币借贷向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报备,企业债券类借贷则向温州金融办报备。

丁敏哲表示,虽然推动民间借贷备案的难度很大,但意义重大,“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泓认为,条例最大的突破点是就是借贷资金的报备制。

“但是,他真要不报备,你也没办法。”吴泓认为,要让企业主改掉这个习性,“在施行中,应该注重他们理念上的转变。”多名企业主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融资中,目前没考虑要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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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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