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将于12月4日上午公开审理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一案,3Q期间的三组案件一审中腾讯均胜诉,360分别被判罚40万和500万。比较耐人寻味的事,12月4日为中国普法日,舆论普遍认为选择在这一天开庭审理此案,将对互联网规范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背后的尴尬:“司法惩戒”尴尬的变成“司法营销”
诚然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善,但在针对互联网领域还留有提升的空间。复杂多变的中国互联网,很多作恶的企业无视法律红线的存在,或肆无忌惮倾轧对手,或藐视法律惩戒继续我行我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乱象”的衍生。
仅就“战争之王”360而言,有媒体做过这样一个统计:数据显示,360第三季度营收8400万美元,净利润为1290万美元。然而,近年遭遇官司“12连败”的360,总共赔偿金额只有寥寥704万。如此数目的赔偿金额,仅相当于其单季度利润的2.58%,季度营业额的0.61%,相当于其78.4亿美元市值的0.01%!360败诉被罚款的费用,对其来说不值收入的九牛一毛。
“司法惩戒”尴尬的变成“司法营销”,360公司通过多场不惜失利的官司,为其挑战行业巨头赢得产品口碑,从而快速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这都与360的营销扩张战略分不开。网易科技专栏作家郭建龙就将360骚扰、蚕食行业龙头的策略称为“寄生战略”。如果类似行为在国外发生,巨额的判罚将让作恶者心生胆寒,断绝屡次挑衅法律的恶念。
不正当竞争的红利:微小败诉成本换来安全行业老大
360公司在近些年所“遭遇”的十二场官司中,其中包括八场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官司,无一例外,都以败诉告终。
2010年3月,360将百度工具栏定义为恶评插件。此后不久,360又在进行系统扫描时,将百度工具栏评定义为“系统安全漏洞”,并不遗余力地提醒用户卸载,对百度工具栏的正常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010年5月,360安全卫士以“金山网盾破坏360木马防火墙运行”等莫须有的罪名,强行提示用户全面卸载金山网盾。此后不久,360杀毒也开始提示用户卸载金山网盾;
2010年5月,360安全卫士以“不安全”为名,恐吓用户,拦截傲游及其他浏览器的正常的默认设置,并从各种渠道强制安装360浏览器,再以安全名义接管默认设置和强迫用户使用;
2013年,360强行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造成混淆,同时故意仿冒、混淆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侵犯原告商标权并且不正当竞争。
2013年中秋,奇虎360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安全卫士”的“一键修复”功能,将竞争对手的“搜狗浏览器”擅自更改成为360自己品牌的浏览器。当用户试图用手动更改的方式复原时,却遭到360软件的直接阻挠和“可能含有木马病毒”的不实恐吓,致使“搜狗浏览器”用户在短短两天时间内骤减百分之二十。
从安全到搜索再到IM,360屡屡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友商,尽管法律层面给了正义的说法并给予了它一定的惩戒,但令人遗憾的是,金山网盾被一夜之间覆灭、可牛就此沉沦、遨游被彻底打压,而360仅付出了微小代价变让自己的安全老大地位得以巩固现已占据80%的份额、浏览器与搜索份额不断企高名列国内前三甲,在ROI层面,这样的“不正当竞争红利”他们赚的盆满钵满,并鼓起了如法炮制,把“不正当竞争”之手伸向下一个对手的信心。
乱象需用重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
选择普法日开审360不正当竞争一案有助于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结合央视11月播出的《中国互联网乱象》的报道,能看出政府部门对于净化中国互联网环境的信心。如果对类似360这种屡犯不改的企业不加以严惩,那么舆论所说的“360所过之处将寸草不生”绝不是杞人忧天。以罚代管、低额赔偿,以及高额的维权成本说明,现有的市场治理理念已经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司法和政府在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环境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了解,国外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及侵权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处罚也较为严厉。2009年,Facebook遭遇“垃圾邮件之王”侵害后,将之诉至法庭,最终获赔7.11亿美元;2009年5月欧盟委员以美国英特尔公司违反欧盟自由竞争法,排除对手AMD为由,向其开出创纪录的10.6亿欧元(约合14.4亿美元)的罚单;2009年7月,高通因不正当竞争遭韩国FTC罚款2.08亿美元;2011年,雅虎也起诉垃圾邮件商不正当竞争,获赔6.1亿美元。在2012年举行的苹果诉三星电子专利侵权诉讼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裁定三星电子侵犯了苹果的6项专利,并要求三星向苹果赔偿10.5亿美元。事实证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同时,更能起到行业威慑作用。
其实在我国《电信管理条例》条文中已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它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同一主体多次违法的;二是主观恶意较大,社会危害面广的;三是手段恶劣的;四是同一行为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从360公司近年来一系列行为看,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欺诈、诱导甚至强迫的手段左右用户意愿,其手段不可谓不恶劣;360公司在明知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肆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危害面不可谓不广;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基本权益,而且违反了包括《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同时,360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累犯”,早已有过多次被宣判败诉的“前科”。这些都毫无例外的证明,360公司完全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接受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就在美国不断涌现facebook这样令人尊敬的互联网巨头时,我们的开放、创新、公平的互联网理念依然在遭受不安定分子的挑战,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法律实在该让互联网乱象彻底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