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镇街复核。
3.镇街复核,录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2、目前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哪些?
目前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3、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扶养人)、配偶无劳动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几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几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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