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
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
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
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
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
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
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
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
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
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
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
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
线连线:
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
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
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