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其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是?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
从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4、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报材料有哪些?
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申请人退伍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申请人1寸登记照片3张;
(5)武装部出具是否属农村籍退役士兵证明(仅限退伍证丢失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后农转非的人员);
(6)武装部出具服义务兵役期限证明(仅限服义务兵役折算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人员);
(7)市人社局出具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仅限退役后农转非的人员);
(8)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申报表》《审批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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