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主任张广通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潍坊市公民在2009年4月1日以后捡拾弃婴(弃儿)的,一律须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送交潍坊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有收养需求的市民必须在潍坊市儿童福利院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带来了一些问题。很多在县市区捡到弃婴的市民,由于距市儿童福利院较远,就放弃了将弃婴送交潍坊儿童福利院,自行将弃婴收养在自己家或者亲戚家,省略了必要的合法收养登记程序。最近,弃婴登记的数量出现了下滑,在2009年之前,每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平均在500个左右,而2011年登记的只有170个。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改进和加强潍坊的收养登记工作,方便捡拾弃婴(弃儿)的送交和群众办理收养登记,潍坊市出台新规,从2012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可自行指定一处局直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抚养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和送养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机构,同时也是其合法监护人。新政策规定,弃婴(弃儿)捡拾报案人在义务助养和收养方面享有优先权。收养申请人有义务助养意愿的,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前义务助养协议。收养申请人是弃婴(弃儿)捡拾报案人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义务助养被捡拾人。
另外,无子女的弃婴(弃儿)捡拾报案人,符合收养条件并提出收养被捡拾人申请的,可以优先收养被捡拾人。捡拾报案人应当在办理被捡拾人接收手续后15日内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逾期不再享有优先收养被捡拾人的资格。有子女的捡拾报案人不享有优先收养被捡拾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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