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希春:
本委已受理李秀香、王桂莲、王桂娜诉你单位因工死亡待遇劳动争议案(诸劳人仲案字[2013]第19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3年12月9日上午9:00在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请在开庭后2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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