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文艺精品创作,提高全市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升诸城知名度、影响力和文化竞争力,根据《中共诸城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诸城市内文化工作者获得国家、山东省和潍坊市文化奖的作品。
2、诸城市外文化工作者创作反映诸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主旋律优秀作品,获得国家、山东省和潍坊市文化奖的作品。
二、奖励项目
1、哲学社会科学奖: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专著和论文。
2、新闻奖:奖励优秀广播、电视、报刊新闻作品。
3、文学奖:奖励优秀小说、报告文学、儿童文学、诗歌、散文、杂文。
4、广播影视奖:奖励优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5、艺术奖:奖励优秀戏剧、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曲艺、杂技、舞蹈和民间文艺。
6、出版奖:奖励优秀图书及音像电子出版物。
三、奖项认定
1、国家级文化奖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包括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等奖项。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奖”、“群星奖”等奖项。
(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包括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奖项。
(4)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奖。包括“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奖项。
(5)中国作家协会奖。包括“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等奖项。
(6)中国记者协会奖。包括“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等奖项。
(7)中国政府出版奖。包括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国家出版奖等奖项。
2、省部级文化奖
(1)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奖。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组织评选,包括“中国优秀图书奖”等奖项。
(2)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奖”。包括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歌曲、文艺类图书等奖项。
(3)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包括文艺研究、文艺评论、文艺宣传等奖项。
(4)泰山文艺奖(文学创作奖)。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奖项。
(5)山东新闻奖。
(6)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地市级文化奖
(1)山东省社会文化“星光奖”。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等奖项。
(2)山东新闻奖县级媒体专项奖。
(3)山东省优秀图书奖。
(4)山东省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奖。
(5)山东省广播影视节目奖、山东省县级广播影视节目奖。
(6)风筝都文化奖。
(7)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提名或入围奖奖励1万元。
获得省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提名或入围奖奖励3000元。
获得潍坊市级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不设立获奖等次的奖项,单项奖励数量在10个以内(含10个),按一等奖标准奖励;单项奖励数量在30个以内(含30个),按二等奖奖励;单项奖励数量在30个以上,按三等奖奖励。
五、附则
1、大舜文化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于7月底前对上年度作品组织申报、认定评选并公示。
2、大舜文化奖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3、创作反映诸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主旋律优秀作品得到领导批示的,按照相应级别参照奖励。
4、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实施,诸发[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