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权利义务、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权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得由其关联企业(组织)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代替本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收费行为。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现代服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尹洪䘵认为。《办法》主要亮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力求条理清晰。在“总则”部分统一明确预收费监管共性事项,在“收费管理”部分明确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的不同监管要求,在“存管账户管理”“监管处置”部分流程化明确监管措施,统分结合,脉络明晰,系统全面,便于基层理解把握。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聚焦风险较大的会员费监管,从养老机构自有固定资产和注册登记两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预收会员费的基本条件,规定了会员费收取额度、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和备案、监管事项;从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方面考虑,未对机构运营时间、床位规模等作出附加限制,做到既积极防范风险,又充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便于操作落实。省级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会员费单人收取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养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12倍)、风险保证金最低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会员费总额的10%)、资金异常流动情形(5个方面)、政策衔接过渡期(30日)等有关内容。依据事权职责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部分监管措施已在先期试点市实施,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