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饱就跑,跑了就了”,坊间常用这句话形容外逃贪官。而从最近的案例看,不少官员尚未贪饱——捞了半饱就溜之大吉,究其原因,一些官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部门可能谈过话,或者官员听到自己要被调查或被举报的风声而逃走,也不排除个别官员反应过敏失踪。“春江水暖鸭先知”,那些官员浸染官场,一看苗头不对就“扯呼”,确有可能。不过既然存在违法违纪,就说明此官并不干净。
防止官员外逃,必须扎进篱笆。早在1999年,中办就已下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要求,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要办理审批手续,要由单位填写备案表,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等。副处级出境也要填写备案表。领导干部因私出境,则需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再到公安部门办手续。副省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境,出境审批手续也更严格。程序尽管繁杂,但不少时候流于形式,这使一些官员出境简直就像散步或者逛商城。
实际上,贪官出逃前,不是毫无征兆。有专家称,公职人员失踪前,一般做了准备。其家庭成员动向一般会发生变动,同时,他们的账户、股金、房产等财产,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如果有关部门关注及时,应不难发现蛛丝马迹,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比如,针对大批资金流动,银行应该引起注意并向有关单位汇报。如果相关部门懵懂不知,或者有所察觉却无动于衷,贪官出逃自然一路绿灯。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监督处于失灵或者空心化状态,比如对一定级别的官员缺乏有效监督,“同级纪委管不了,上级纪委又太远”。一些高级别的领导,特别是部门“一把手”受约束小。更何况其行踪如何,别说难睹其尊容的部下、遥远的上级不知道,连其亲密的同僚也不知道。贪官出逃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被蒙在鼓里,通常等到消失很久,同僚才恍然大悟。
贪官出逃一旦得逞,必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防止贪官出逃,就应该依法监管住官员。但是总有一些漏网之鱼出逃,这鱼的块头还不小。为减少损失,就应该追讨外逃贪官。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做工作报告时曾说,5年来,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这一数据耐人寻味,既可看出抓获在逃贪官的成效,也让人想象和发问,尚未抓获的有多少?2003年12月10日,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该条约明确了追逃机制、资产返还机制,但应该看到,其约束性并不强,因此,如何将外逃贪官引渡回来,仍然面临制度性障碍。有学者称,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一些国际公约有引渡条款,如果某一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承担引渡义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如何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值得关注。
贪官出逃,这是背叛,也是掠夺。只有把紧国门,让贪官无处可逃,即便逃跑,也无处藏身,跑到天涯海角也被抓到,才能更好地捍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