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当事人“绑架”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司法活动不是当事人手中任意拿捏的“橡皮泥”,想怎样就怎样。有的案件从一开始就被当事人“以死相逼”所“绑架”:当事人坐在法官办公室,吃住十几天,造成法官无法办案;在法院庭审进行当中,当事人稍有不满意之处,就突然提出拒绝出庭,否则将“死在法庭”……诸多闹剧竟然就发生在庄严的法院,此时的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
不能让政绩考核机制“绑架”司法。越级上访一票否决制度,使各级法院对信访高度重视,纷纷出台了一些惩罚措施。有一基层法院在其信访工作管理考核规定中明文规定:“对矛盾容易激化或正在激化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恶性事件苗头的信访案件,不及时疏导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处理。”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一线法官的压力。面对当事人“以死相逼”,法官陷于两难境地:顺着当事人的意思,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让法律蒙羞;不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则有可能因引起严重后果而被法院处分。
不能让长官意志“绑架”司法。为什么有的案件能快速结案,办案力度超乎寻常;有的案件判决多年却一直执行不了,某一天突然就执行了?就是因为有行政官员的干预。在一些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志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司法成为傀儡。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对什么行为该严惩,对什么行为应予保护,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不能因为行政官员干预就严惩,也不能因没有行政官员的“说法”就放纵。
上述种种司法怪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司法不容被“绑架”。我国宪法和法官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无论外界力量来自何方,无论这股力量多么强大,宪法和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唯一依据。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被“绑架”了,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法院、法官的形象和声誉,也会让百姓逐渐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更会让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尊严。(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