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诸市监执一处罚〔2023〕0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执一处罚〔2023〕001号),内容是:你公司于2018年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50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执一处罚[2023]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奎晓郭海涛联系电话:0536-6562898联系地址:诸城市繁荣西路53号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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