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2021-12-01至2021-12-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0-01至2021-12-3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0-01至2021-12-31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印花税(资金账簿)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12-01至2021-12-31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2年9月23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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