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巩固创卫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依法规范取缔城区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具体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着美化市容、改善环境、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的原则,市里统筹规划在新郎希努尔商贸城、欧美尔装饰城、新天地龙城及杨春国际商贸城广场,对露天烧烤经营业户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城管、药监、工商、卫生、环保、商务、公安、畜牧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要求,积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在本市城区上述区域外,严禁从事各种形式的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并依法处罚。
三、有固定烧烤门店的合法经营业户,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要进店操作,且须配备必要的油烟处理设备,提倡使用无烟烧烤。油烟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烧烤经营业户要严把食材关,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做原料,违反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烧烤经营业户禁止露天烧烤和占用店外公共场地、道路从事烧烤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市里和各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城管、药监、工商、卫生、环保、商务、公安、畜牧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集中整治城区内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并予以曝光。
七、烧烤经营业户要增强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做守法公民和文明市民,为城市的干净整洁、文明发展作出贡献。广大市民要增强饮食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整治活动,监督举报不法业户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41)。
八、对有关监管部门和承担属地管理的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诸城市监察局
诸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诸城市环境保护局
诸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