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2021-04-01至2021-06-30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4-01至2021-06-30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04-01至2021-06-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4-01至2021-06-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4-01至2021-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4-01至2021-06-30房产税(从价计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04-01至2021-06-30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1)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6-01至2021-06-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4-01至2021-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1年8月22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诸城市泰昌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782MA3C8RYQX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诸城税源税限改〔2021〕13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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