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这样的“过劳死”事件不绝于耳:2010年,某著名网站37岁的频道编辑因脑溢血去世,传与工作劳累过度有关;2012年4月,一名在某国际咨询公司驻华机构工作的25岁女子,因过度劳累引发急性脑膜炎猝死;今年5月,奥美中国24岁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死亡,生前曾连续加班一个月。
其实,除了“过劳死”这种极端现象之外,我们身边也充斥着各种“过劳症”:“压力山大”、亚健康、失眠、健忘……有调查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超过日本和韩国。
劳动光荣,但“过劳”就会威胁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为什么有这么多年轻人陷入“过劳”阴影?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难发现,这两条法律规定被一些用人单位漠视,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力度普遍不足,等到“过劳死”的极端事件发生,已经为时太晚。
即便是被监察部门认定的“过劳”案例,企业受到的惩处也只是少量罚款,违法成本较低。对于“过劳死”的极端事件,我国法律也尚未有任何界定,不仅死难者家属得到合理赔偿的机会微乎其微,通过惩罚对企业违法用工产生震慑作用的希望也十分渺茫。
“过劳死”现象不是我国独有,日本、韩国都曾有过“过劳死”多发的时期。上世纪80年代,日本正式将“过劳死”确定为一项死因,并出台了高额的赔偿标准,只要被法定机构判定为“过劳死”,家属就能每年领取两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的甚至还能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对死者的尊重,更在于对企业违法用工的震慑作用大大加强。近年来,不少日本企业纷纷出台“强制休假”规定,就是很好的证明。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些人的“过劳”是自愿的,在晋升、淘汰的压力之下主动加班、自愿加班,明知对身体有害,还咬牙坚持。事实上,那位23岁的安庆小伙在去世前,就曾多次向家人提出想辞职,可都被制止。家人认为,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不错的收入,才能支付房贷、提高生活质量。由此可见,一起又一起“过劳死”事件的背后,不仅有劳动法规的不落实、监管体系的不健全,还有社会成员对现状的普遍焦虑。而焦虑的背后,是就业难、收入增长慢、上升通道狭窄等,这也是收入分配改革步伐亟须加快、阶层固化现象亟待遏制的现实考量。 (鲍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