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诸城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无扶(抚)养能力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2、办理五保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诸城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社区村(居)委会提名,经社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小组通过,并公示七日村民无异议后,由社区村(居)委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审批,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由民政部门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五保供养?
根据《诸城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区村(居)委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核销该村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一)有了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扶(抚)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及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诸城市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五保供养经费由诸城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三级按比例共同承担。
2012年供养标准: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房屋修缮费、设备更新费用等由镇(街)负担;2012年分散供养标准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房屋修缮费用由社区村(居)委会负担。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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