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货传人、由车传人,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及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从我市以外通过口岸进口、批发、物流配货、包裹快递、长途汽车带货等方式购进进口冷冻鱼类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冷冻虾类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冷冻猪肉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冷冻牛肉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冷冻羊肉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冷冻鸡鸭肉及其为原料加工后的食品等(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内经营业户、饭店,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我市24小时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报送备案可以采取书面直接报送、传真6212429、电子邮件zcsgyjk@163.com等方式),报备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同时报送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能提供“冷链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送至潍坊、日照、青岛等地设置的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全面预防性消毒。消毒后由监管专仓出具该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连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三、完成进口冷链食品报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进口冷链食品购销、使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超市、农贸市场内经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先责令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停业整顿,再根据违法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未提前24小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2、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未将产品购销、使用情况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3、不能提供“冷链三证”,在我市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4、不能提供“冷链三证”,且不将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消毒的;5、未索取进口冷链食品经销商《营业执照》、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的;6、超市、农贸市场内经营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未实行专柜销售,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的;7、超市、农贸市场内经营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未要求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的;8、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组
2020年11月26日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