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日前发布《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官员出了问题,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甚至被追究刑责,有关部门对其提拔过程进行倒查,有助于在官员选任工作中强化举荐者的责任压力,促使他们倍加珍视、尊重自己的举荐权,对于规范官员选任工作、遏制用人腐败,有着突出的积极意义。
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从考试、考察、酝酿、提名、讨论、协商、选举、决定任用等环节,做出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制度规定难免被某些权势人物利用,成为他们安排“自己人”的工具——权势人物打算安排某个“自己人”到某岗位任职,他们就会向负责考察、协商、选举等事宜的职能部门发出暗示,或以含蓄的方式打招呼(不留下直接证据),职能部门往往心领神会,将权势人物的“自己人”纳入考察、提名、讨论的范围,一切都看似按制度规定办事,几乎没有一丝破绽。其结果可想而知,权势人物的“自己人”当然各方面都符合条件,在各个环节都表现优秀,最终如愿以偿被提拔任职。
以往的用人腐败,常表现为权势人物直接发号施令,要求必须安排某人担任某职。这样做不但遭人反感,而且容易授人以柄,给事后追究责任留下证据。现在的用人腐败要“文雅”得多,权势人物不用直接发号施令,而是隐藏在幕后,通过表面上合法合规、无懈可击的干部选任程序,达到安排“自己人”的目的。所以,某个官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有关部门如果启动“提拔倒查”程序,也难以查实权势人物在提拔问题官员过程中发挥了实质性的影响,难以就该官员的提拔任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提拔倒查”只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相反,既然用人腐败变得越来越“文雅”,权势人物发暗示、打招呼变得越来越隐蔽,那么预防、遏制用人腐败的重点,就要从权势人物那里转移到干部选任程序本身,从抵制、禁止权势人物发暗示、打招呼,转移到职能部门如何严格遵守干部选任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程序。一个官员提拔任职出了问题,负责考察、提名、讨论干部人选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就应当对该官员的提拔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即便经过倒查,查明提拔过程在程序层面没有问题,他们也要因为对该官员考察不细致、了解不全面,承担工作失职、用人失察的责任。
做到这一步,才能以规范、完善干部选任制度为支点,向干部选任职能部门和人员施加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倒逼他们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坚决抵制某些权势人物的干预和影响,避免成为被人利用、替人背书的工具。做到这一步,“提拔倒查”才能激发干部选任制度的更大活力,推动公正廉洁选人用人,真正成为遏制用人腐败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