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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点

2020-06-05 10:43:45 来源:诸城新闻网
  8.一人抛物全楼赔“连坐条款”修改
  近年来,每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都会响起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呼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后,一审、二审对“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均未作出修改,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一人抛物全楼赔偿”。
  二审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建议作出修改。委员刘季幸表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立法意图是好的,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但“大家共同背锅”不符合正义要求。
  去年8月三审时,施行了9年的“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终于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审稿同时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对于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规则的上述修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中的“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建议明确为“公安机关”。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还有法律界人士呼吁,高空抛物应当入刑。
  去年12月四审时,上述三方面修改建议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被采纳,四审稿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9.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作修法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口头遗嘱,草案一审稿曾设定了三个月有效期,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关于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草案沿用了现行继承法的做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曾祖父母、曾孙子女也应有继承权。 
  10.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补充“反通知规则”
  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侵权责任编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
  “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两个环节,即采取“通知——删除”程序,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旨在搭建争议处理通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
  不过,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通知规则作出了规定,提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通知规则并未涉及。
  侵权责任编草案补充了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表示,草案的上述修改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红旗原则”即如果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推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则将上述条款中的“知道”,扩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立新认为,如此修改使得“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整体上略有扩张,为权利人的救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11.公共维修资金降低启动门槛
  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围绕“业主三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制定了相关规定。
  针对业委会成立难,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草案一一列出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并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启动门槛,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至于业主维权难,草案提出,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对于围绕“业主三难”制定的上述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该给业委会、业主大会更多的法律支撑,进一步对业委会成立及职责进行明确。
  此外,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草案沿用了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12.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
  参加马拉松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2018年12月审议的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此,二审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的责任界限,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危险活动。有的委员就谈到,调研中发现,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中小学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甚至不上体育课,“自甘风险”原则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有的委员提出,孩子参加哪些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据此,去年8月的三审稿将“自甘风险”规则修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适用其他相关责任规定。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攀岩、武术等;启动条件限定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满足这两点,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13.受到侵害情况紧迫实施自助可以免责
  面对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在警察赶到前,能否采取限制顾客离开等措施止损?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一度引入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但法案最终删除了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
  2018年12月二审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就提出:“草案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即私立救济,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发展。”
  不过,有的组成人员也提出,为防止“自助行为”规则被滥用,应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曹建明就同时提出,由于自助行为人只有在侵权人逃跑或转移财产、日后难以查找等紧迫情况下,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才能采取对他人财产采取的予以扣留等措施,否则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
  据此,去年8月三审时,草案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自助行为”免责制度适用条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4.设居住权制度为以房养老铺路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新设制度之一。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审稿在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老人渴望以房养老,则可以依据居住权制度,依法严格实行“居住权登记”后,“提前变现”房产、保留居住权,用于养老、治病等需求。
  此外,当前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依据居住权制度,用户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设定居住权,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有望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居住权制度对于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制度改革等有重要意义。“因为租赁毕竟是短期的,不可能超过20年,怎么能使他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通过居住权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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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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