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烟专[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诸城市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合理确定零售点条件和布局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原则
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合理确定零售点布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三)服务社会、方便消费原则
零售点布局,应方便消费者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保证消费需求。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依法保护和照顾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二章 零售点条件和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金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用于经营烟草制品的流动资金额应不低于一个订货周期正常销量所需资金。
(二)经营场所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2.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存在类似情形。
3.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4.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辖区零售点以区域为基础确定布局标准,具体如下:
(一)区域化管理
依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托镇、街及社区行政区划,将诸城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划分为城区、镇区、农村三大类。其中城区细分为4个区域,镇区细分为14个区域,农村细分为17个区域,共计35个区域,以区域数据为基础确定零售点布局。
(二)区域内零售点布局标准
以方便消费者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为基本原则,零售点设置原则上城区不超过所在区域内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户数的130%,镇区不超过所在区域内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户数的120%,农村不超过所在区域内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户数的110%。
区域名称、区域划分及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户数详见附件《诸城市烟草专卖局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明细表》。
第八条 以下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限制:
(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二)大型商场、超市及购物中心内,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三)部队大院、看守所、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四)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综合性商贸城内,经营户5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飞机场候机室(厅)内,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六)宾馆、餐饮场所(酒店、饭店、酒楼、餐馆等)、茶馆、娱乐场所(迪厅、歌厅、酒吧、洗浴城等)、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七)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店、加盟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设置零售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体包括:
1.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2.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二)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内以及其出入口可通行距离50米半径范围内区域。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自动售货柜(机)、网络平台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及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申请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加油站便利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同一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零售点布局标准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价,需要调整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超过”等所涉及的数字,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各个区域许可数量最高限定比例计算采用“余数进位”的方法取整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诸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16年8月24日印发的《诸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诸烟专[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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