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均系我市某初级中学学生,既非同班也不相识。2018年1月23日13时许,王某在教室自习时,被丁某叫出,在学校厕所内将王某打伤,导致王某住院治疗21天。后王某将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某父母赔偿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9738.13元(已履行完毕)。我市公安局给予丁某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分析:此案的起因,是与丁某同村的一个学生对丁某说王某要打他,丁某便不问青红皂白将王某打伤。可见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法制意识淡漠,做事随意性太大,寻衅滋事不计后果。
个人体会:作为被告的家长,在案件发生后,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取得原告的谅解,而是一味推诿。到了法庭上,更是只知为自己孩子争情理,导致事情发酵到不可收拾。作为孩子家长,如果真正为自己孩子考虑,应该深刻反省,积极赔偿,以一个有错就改的良好方法展示在孩子面前,使孩子充分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以便痛改前非,达到教育目的。如此盲目站在孩子一边,会使孩子辨不清是非,认识不到错误,对孩子的成长百害无一利。在法庭调查时,法官问及被告家长行政处罚的200元罚款是否已缴纳,家长回答到银行交了200元钱,但不知是什么钱,更是令人唏嘘感叹。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从家长自身抓起。
预防性建议:家长应该充分认识到,孩子的教育是一项大工程,来不得半点任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孩子身上一点一滴的错误都应当引起家长的高度重视,及时纠正。作为学校,应制定针对在校学生特点的管理制度及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生安全制度,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切实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徐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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