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9时许,苗某驾驶鲁x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林家村镇东升村中心街南路段处由南向北行驶,与孙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自行车会车,会车后孙某摔倒在地,交警进行现场勘验,并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对鲁x福田普通货车与永久牌二轮自行车的接触部位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按现有证据无法鉴定鲁x货车与永久牌二轮自行车的接触部位。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证明未就事故原因及责任做出作出认定。
后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对鲁x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与永久牌二轮自行车控制人(孙某)是否接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鲁x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与永久牌二轮自行车控制人(孙某)是否接触无法鉴定。
涉案车辆鲁x福田牌普通重型货车登记车主系某物流公司,苗某系驾驶员,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现原被告因理赔事宜致纠纷,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对承保也无异议,但是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通过本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双方是否发生接触,苗某驾驶的鲁x福田重型普通货车与原告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途径:苗某驾驶的车辆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孙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自行车会车,会车后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受伤,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苗某所驾驶车辆与孙某所骑自行车及原告孙某本人有接触,但苗某所驾驶车辆对正在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自行车形成危险情势,不能排除苗某所驾驶车辆对孙某自行车倒地造成的危险影响,因此,苗某所驾驶车辆与孙某倒地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苗某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又因涉案车辆鲁x福田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的投保目的是为确保因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李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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