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王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4日晚受害人张某与上述朋友在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李某先行离开,张某在王某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法理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受害人张某同桌饮酒的两名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两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王某是本次酒席的宴请人,所以其对张某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较多的责任。
[案件点评]从民事侵权的一般法理来看,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解劝酒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是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其次,劝酒人承担的是提醒、劝解、照顾和注意义务。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的分担来看,劝酒人通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一点似乎也是清晰明确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劝酒人和共饮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
郑美芳
1 条记录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