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退。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1至3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退休。
《通知》界定了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可以申报延退的六种情形。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发展培育新动能、现代管理急需的;其他助推山东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
“前四种情形与国家现行延退政策保持了一致,后两种情形是为了服务助推山东八大发展战略而新增的情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说。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知》专门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十强”产业领域、其他助推山东省乡村振兴和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各单位要优先评选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随报随批”原则,优先办理延退。
《通知》规定,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组织选派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企业在聘高级技师等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确定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