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结案:1、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房产归被告个人所有,4、被告给原告折价补偿款50000元。
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经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应予撤销。该份约定书实质上是一种赠与合同。(1)尽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原则上作出了“经过公证的合同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也就是说,即使是经过公证的合同,在符合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也是可以撤销的,赠与人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公证的约束。原告作为受赠人拉走全部家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被告的利益,伤害了被告及家人的感情,原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导火线,被告撤销对原告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将房屋所有权由被告个人所有变更为共同共有,但由于公证时房屋尚未进行变更登记,房屋的物权未完成转移,原被告只是对未生效物权进行了公证,该房产至今未办理登记,更不存在变更登记,所以,被告可以撤销双方约定且经公证的约定书。
婚姻系两情相悦的结果,是基于爱情的最终收获,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婚姻不应以婚前财产公证为前提,更不是获利或牟利的途径,法律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道德最低限,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否则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
王松飞律师个人简介:王松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610957903,法学理论深厚,法律实务扎实,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业务专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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