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9年1月5日,吴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吴某某等3人死亡。
案例二:2019年1月7日,王某醉酒驾驶轻型货车,碰撞前方人力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肇事后王某弃车逃逸。
案例三:2019年1月20日,陆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
案例四:2019年2月8日,杜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两辆汽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
案例五:2019年2月14日,邱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右转弯冲出路外坠落河中,造成邱某某等4人死亡。
案例六:2019年2月18日,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小型汽车,撞倒行人,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案例七:2019年3月12日,宋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前方同向行人相撞,造成1人死亡。
案例八:2019年6月5日,邓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造成1人死亡。
案例九:2019年7月29日,郭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后侧翻,造成郭某某等5人死亡。
案例十:2019年8月7日,曹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曹某某等4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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