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8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12月1日起,全省施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均可在三类店销售。此《办法》还对不同类别的药店实施了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政策,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执业药师相对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连锁企业总部和10家以上连锁门店构成,连锁企业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等“七统一”管理。
省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林炳勇介绍,两个《办法》都支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且达到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要求的,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