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选调生有一年的试用期,而易翔的试用期还没过,工作仅半年就从炎陵县调回其父亲当领导的醴陵市任副科级干部。此后,易翔在工作第二年即被提拔为醴陵团市委书记(正科级),时年25岁,而此时她在副科职务上工作不满两年——易翔的升迁存在多处明显违规行为,属于“火箭提拔”。那么,在上述情况一一属实的背景下,又岂能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免职了之呢?
所有的“官二代”被“火箭提拔”,主犯不是坐“火箭”者,而是制造“火箭”者。具体到易翔本人来说,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又无特别的成绩或能力呈现,要想靠自己获取“火箭提拔”,显然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我们现今无法准确获知其“市领导”父亲究竟在易翔坐火箭过程中发挥了多大作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易翔之所以官运亨通,制造“火箭”者“功不可没”。正如一网友所言,“火箭提拔”的干部之所以能一飞冲天,靠的是助推他们的方方面面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破坏规则的始作俑者,很有必要承担违反党纪和组织原则的连带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
不得不说,时下,对待“火箭提拔”官员,似乎形成了一个糟糕的“潜规则”,要么岿然不动、不了了之,要么免职了事,鲜有对其“荐贤”、“知任”、始作俑者追究责任,这是权责的严重不对称,实乃干部管理上的脱节和“硬伤”,也是人事腐败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说白了,对于这种严重伤害政府公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权力世袭事件,如果我们不能让“火箭”制造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结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玩弄权力,更是从深层次伤害了用人选人的程序权威和法治原则。
因此,对待各种违规“火箭提拔”事件,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严肃处理所有违规责任人,让权责对等起来,实现违纪必究——以严厉的追责机制将“火箭提拔”事件中的责任人“一锅端”,如此才能让试图逾越“红线”者对相关制度保持足够的敬畏。(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