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从山东省应急厅了解到,为切实保护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山东省将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保密,并实行举报受理人员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即日起,各市应急部门立即对本单位举报保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我省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治理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受理处置全过程保密,保密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网络IP及其他可能导致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内容。如:1.举报的信件、电话记录、网络留言和其他多媒体举报信息,举报人提供的影像、音像制品证据等。2.上级机关、政府其他部门及本单位领导关于举报工作的交办函、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原件和复印件等。3.本部门形成的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台账、举报办理单及转办函稿等。4.举报人接受奖励情况。5.其他需要保密的材料。
按照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保密工作制度的要求,各级应急部门需严格限定掌握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保管,材料留档备查;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接收、整理举报信息的全过程中,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举报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传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不得对匿名举报的书面材料鉴定笔迹。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全过程中,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关核查内容,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的全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
各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信息,或者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等情形造成泄密的,对有关举报受理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为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举报人向应急部门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应急部门请求保护的,应急部门需迅速进行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急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有关企业予以纠正;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急部门应依法将有关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向被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