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预防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全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相关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专业素质强、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标准,选拔干部担任行政调解员。及时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相关行政机关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选专业素养较高、道德品行良好、调解工作突出的人员,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市司法局报备,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实施意见》强调,相关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也要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专兼职工作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支持,积极完善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相关行政机关要根据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不断推动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度、工作量和实际效果,将行政调解的宣传、培训、办案、表彰以及行政调解员的补贴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以案定补”保障机制。抓好宣传、总结和提升工作,相关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自媒体等新闻媒体,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经验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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